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网站管理员 | 2010-12-21  阅读:4855

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应持云南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各学院负责查阅本学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负责全校新生的健康复查。复查有疑问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招生就业处。复查合格并缴纳学费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填发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同意,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招生就业处申请重新入学,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照当年新生报到注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年初注册时,学生须先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须经学院批准,方为有效。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所选的各门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  学制

    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升本科标准学制为二年。

    (一)本科各专业在实行弹性学制,即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一定的学习时间。本科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科升本科在校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修业年限包含休学时间。

    (二)凡按培养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前学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三)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均应按原所在年级、所在专业的指导性培养计划选课,毕业时按该培养计划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按学分选课、按学分审核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的原则进行教学管理。学生毕业应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四年制本科专业一般为185学分左右。各专业要求的具体学分数以培养计划的规定为准。

    (二)本科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46学分左右,学生按规定注册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学生每学年修读的学分可在学年标准学分的±30%之间浮动。

    (三)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周算)为计算单位。

    1. 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为,课程总学时数除以16;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 课程实验、综合性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等,原则上集中进行的每周计2学分,分期进行的16学时计1学分。

    3. 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设计),原则上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期进行的32学时计1学分,最多为4学分;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为6学分。

    4. 社会实践主要包括社会调查等,凡参加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经相关部门认定,计1学分;校级社会实践活动计0.5学分。

    (四)全日制本科生应按照所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修读相应的课程。同时,自然科学类专业的学生至少应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科类文化素质公共选修课程,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学生至少应选修8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文化素质公共选修课程。

    (五)凡参加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创作比赛、文体竞赛、科研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依据《云南农业大学奖励学分暂行规定》,均可获得一定的奖励学分。

    (六)经学校同意,学生在其它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予以承认。

    第九条  课程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含外语、政治理论课、大学计算机基础、体育等)、基础课(含高等数学、物理、化学等)、专业主干课及必修的各类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选修课程主要包括公共选修课(任选课)和指导性选修课(限选课,含专业选修课和各类科研训练与设计等)。

 

第四章  选课、免听与免修

    第十条  选课

    (一)所有课程均实行教师挂牌教学,以供学生自由选择任课教师。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停开或并入其它平行班。

    (二)学生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预告,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的多少,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导师的意见后自主决定。

    (三)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按学期选课。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行课,再选修后续课。所选修的课程有冲突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

    (四)每学期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云南农业大学教务管理系统,选修下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五)政治理论课每学期滚动开设,学生可在四年内自主决定上课的时间。

    (六)实行试听制度,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可根据试听的情况,有一次退改选课程和教师的机会。第三周后不再办理退改选事宜。

    (七)学生按规定手续选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参加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免听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学习能力,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直接参加考试,取得学分。

    (一)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且平均学分积点达3.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部分听课或免听课程。免听课程应按时完成课内实践教学环节及教师布置的作业方能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验课、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

    (三)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课程免听申请手续。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四)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冲突时间小于或等于2学时/周,学生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的时间冲突部分。但应按时完成重新学习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免修

    (一)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托福、雅思等考试达到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二)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级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原件),经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属学院及系(教研室)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免修与获得证书相关的课程。如:提前获得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相关的计算机语言课程;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已通过者,相关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三)学生为提高学分积点重新学习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以专业班(学生入学后按专业形成的班级)或教学班(学生选定课程和教师后所组成的班集体)为单位进行。

    考勤工作由学院具体负责,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长或课代表协助任课教师考勤,集中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由班主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负责考勤。

    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或承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如点名、提问、抽查、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将学生旷课情况报学生所属学院,学院核实后及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旷课学生进行处理。

    考勤情况由学生所属学院每月统计汇总一次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校的出勤情况,各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并及时做好旷课学生的教育工作。每学期结束时,各学院将学生的考勤情况报教务处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出勤者,一律以旷课论。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活动,每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一律不得事后补假。因病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有医生证明,因事、因公请假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二)请假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班主任签署意见,由学院审批;二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回校后按请假批准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三)学生需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销假手续。超过准假期限者,销假时须提供有关证明,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课论。

    第十六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纪律

    (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否则监考人员有权禁止其参加考核。

    (二)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入座。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按旷考处理。

    (三)考试中一律使用统一发给的草稿纸。考试前考生必须把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四)学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商务通等电子辞典类工具带入考场。开卷考试时,考生所带书籍、笔记等不得相互传看。口试抽签以1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

    (五)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交头接耳。考试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并有人陪同方可离开。

    (六)学生对印刷不清楚等无碍考试结果的问题,可以举手询问。

    (七)考试中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考试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

    (八)考试开始信号未发出前,学生不得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应立即停笔,不得继续答题,并按要求交卷退出考场。

    (九)学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准许方可借用。

    (十)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对作弊、违反考试纪律以及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

    (十一)提前做完试卷的学生,应将考卷交监考教师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八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情节特别严重,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又再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处理程序按《云南农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考核成绩及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公共选修课、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劳动、军训等考核可采取考查。

    第二十四条  考核资格

    (一)学生必须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习题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核。

    (二)学生参加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及其它实践性教学(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可有一次补考机会。任选的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另选其它的课程修读,也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三)未完成作业、实习等规定内容和不参加实验、实习,以及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擅自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修读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有三次以上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四)学生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同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原因除外)。申请缓考的学生原则上于下一学期开学时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考核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方式。

    (一)考试的课程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方式,其中公共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核。

    (二)考查的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二十六条  成绩评定方式

    (一)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成绩包括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一般结业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实习、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二)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或两级计分制(通过、不通过)。其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实验实习情况、课堂提问及讨论、课外作业、平时测验及课程结束时必要的检查来综合评定。

    (三)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标准和办法评定成绩。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的成绩评定标准由各学院确定,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四)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校各运动项目代表队队员在队训练期间免修体育课的,成绩由项目主教练根据训练、比赛情况评定。

    (五)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体育学院根据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毕业年级学生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它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第二十七条  成绩考核与积点。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能力,并能够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积点评估方法。

    (一)考核成绩与积点的关系

成      绩

成绩等级

积点

优 秀

90~100

 

A

 

4.0

85~89

 

A-

 

3.7

良 好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中 等

72~74

 

C+

 

2.3

68~71

 

C

 

2.0

66~67

 

C-

 

1.7

及 格

(合格)

64~65

 

D

 

1.5

60~63

 

D-

 

1.0

不及格

<60

 

E

 

0

   (二)学分积点、平均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积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积点。以学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积点。

    即:

    第二十八条  不及格学分是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不及格的课程学分数,是学籍处理的主要依据,与同一门课程的重新学习次数无关。任选的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记入不及格学分。其计算公式为:

不及格学分=∑(不及格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某门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60分记为及格(合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试、考查以及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参加重新学习者,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三)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中止考核的学生,考核成绩按其卷面实际得分记载。

    (四)因未完成作业和不参加实验、实习或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等原因而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取消”字样。

    (五)旷考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旷考”字样;缓考学生的成绩需注明“缓考”字样。

    (六)考核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零分记),并分别注明“违纪”或“作弊”。

    (七)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班主任、校医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体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选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保健体育课”。

    (八)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并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班主任、校医院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体育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存入学生档案。

    (九)任选的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成绩查询

    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应在开学一周内或补考成绩发布一周内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办组织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在二天内进行查询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在一周内未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视为承认考试成绩,学校或学院不再受理查询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的考核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毕业论文(设计)实行准入制度,学习成绩达到要求方能进入毕业实习(论文)环节。

    (一)在第六学期初,提前修完所有本专业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未完成的学分数不超过5个学分,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积点达到3.3,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二)在第八学期初,未完成课程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包括重新学习仍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者,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七章  重新学习与辅修

    第三十三条  重新学习

    实行重新学习制度。具体要求为:

    (一)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必选的公共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重新学习课程如仍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须再次重新学习,直至考核及格获得学分。

    (二)任选的公共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也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三)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二次答辩不及格或其它实践性教学(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等实践性教学课)补考不及格的,应重做。

    (四)学生对某课程所取得的考分不满意可以重新学习,考试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

    (五)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须重新学习。

    (六)学生考试旷考、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受处分(开除学籍除外),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七)重新学习课程按该门课程的学分收取重新学习学费。重新选修任选的公共选修课不缴纳重新学习学费。

    第三十四条  辅修

    (一)在第四学期初,学生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积点达到2.0,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辅修另一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在第四学期初在教务管理网站提交辅修申请,并打印出《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交到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辅修资格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通过后,学生取得辅修资格。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是否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与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申请重新学习一次。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得中途申请改修其它辅修专业。

    (五)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专业的学习资格:

     1.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

     2. 主修专业课程某一学期内有2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分积点低于1.7者;

     3. 辅修专业有1门课程经重新学习仍不及格者;

     4. 辅修专业有2门以上的课程不及格者;

     5.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者。

    (六)若主、辅修教学计划中出现相同课程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辅修时可免修该课程。

    (七)学生修读完辅修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后,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将成绩载入本人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凡未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不予结业,所学课程作为一般选修课记载。

    (八)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可免修8个学分的公共选修课程。

    (九)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辅修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修读辅修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一年级学习结束后,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积点等条件达到要求,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重新选择专业。

    第三十六条  达不到重新选择专业条件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专科转入本科。

    (二)由专科升入本科者。

    (三)本科二年级以上者(包括二年级)。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专科升入本科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本科二年级以上者(包括二年级)。

    (六)应予退学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在学期或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完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规定最低学分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承认学生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转专业以前取得的学分,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新学习。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具体标准由转入专业确定。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上课时算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或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须提交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按期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因故令其休学者,亦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本人因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委托他人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六)学生休学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由学校注销学籍并通知本人。

    (七)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在休学期满两周内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七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和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确已恢复健康,经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健康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班级,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未学课程应该补修。复学学生须按所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按时交纳学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四)复学学生在休学前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免修。

    第四十八条  休学时间未满的学生或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业警示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1. 一学期内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且不及格待修学分达到或超过5学分者;

2. 一学年内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5学分,且不及格待修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

3. 在校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且不及格待修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者;

(二)学院每学期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通知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学业警示通知书”上签字,并填写学业保证书。学业警示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三)学业警示通知书及学业保证书由学院留存。

    第五十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受过学业警示,在一学期内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且不及格待修学分达到或超过8学分者;一学年内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30学分,且不及格待修学分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在校期间,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且不及格待修学分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2. 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既不申请结业也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3.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4.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延长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 经过学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等疾病者;患有其它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 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 因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9. 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和报告,院长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发文并由学院送达本人和家长,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布之日起两周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生所享受待遇即行停止。

    2. 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 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须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作出综合评语。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各类学分,德、智合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60分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者,须于预计毕业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离校。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部分课程未获得学分或其它原因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达到毕业要求后毕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标准学制,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延长一年学习时间。

    (二)延长学习时间每年办理一次。学生必须在当年应届毕业生离校前三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所申请延长学年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学费标准缴纳全年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获得结业证书者,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在结业后两年内修完所有未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二)结业后重新学习课程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办理有关手续,参加相关课程的重新学习。

    (三)结业后每门未合格课程只能重新学习一次,未通过者即失去换发毕业证书的资格。

    (四)返校重新学习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必修课学分和总学分,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待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在完成本专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辅修另一专业部分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云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我校本科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种学历证明(含学习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必须加盖“云南农业大学”学校公章、校长章方为有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或补充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实施的《云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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